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编 总则 · 第三章 刑罚 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编 总则 第三章 刑罚 第四十条 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管制期满,执行机关应即向本人和其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的群众宣布解除管制。 法律 发布日期:1979-07-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