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编 分则 · 第七章 危害国防利益罪

第三百七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编 分则 第七章 危害国防利益罪 第三百七十条 明知是不合格的武器装备、军事设施而提供给武装部队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单位犯第一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法律 发布日期:1979-07-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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