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编 分则 · 第八章 贪污贿赂罪

第三百八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编 分则 第八章 贪污贿赂罪 第三百八十九条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法律 发布日期:1979-07-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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