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编 总则 ·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九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编 总则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九十七条 本法所称首要分子,是指在犯罪集团或者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 法律 发布日期:1979-07-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