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编 总则 ·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九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编 总则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九十五条 本法所称重伤,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伤害:
(一)使人肢体残废或者毁人容貌的;
(二)使人丧失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机能的;
(三)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
法律 发布日期:1979-07-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