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编 总则 ·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九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编 总则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九十三条 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法律 发布日期:1979-07-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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