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编 总则 ·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九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编 总则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九十二条 本法所称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是指下列财产:
(一)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生活资料;
(二)依法归个人、家庭所有的生产资料;
(三)个体户和私营企业的合法财产;
(四)依法归个人所有的股份、股票、债券和其他财产。
法律 发布日期:1979-07-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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