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编 总则 ·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九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编 总则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九十一条 本法所称公共财产,是指下列财产:
(一)国有财产;
(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
(三)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者专项基金的财产。
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私人财产,以公共财产论。
法律 发布日期:1979-07-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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