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编 总则 · 第四章 刑罚的具体运用 第八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编 总则 第四章 刑罚的具体运用 第八十九条 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 法律 发布日期:1979-07-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