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编 总则 · 第二章 犯罪

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编 总则 第二章 犯罪 第二十六条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法律 发布日期:1979-07-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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