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编 分则 ·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二百一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二百一十五条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律 发布日期:1979-07-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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