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编 分则 ·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二百一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二百一十三条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律 发布日期:1979-07-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