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编 分则 ·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二百一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二百一十二条 犯本节第二百零一条至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之罪,被判处罚金、没收财产的,在执行前,应当先由税务机关追缴税款和所骗取的出口退税款。#### 第七节 侵犯知识产权罪 法律 发布日期:1979-07-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