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编 分则 ·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二百一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二百一十一条 单位犯本节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零三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八条、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法律 发布日期:1979-07-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