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编 分则 ·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二百三十四条之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编 分则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二百三十四条之一 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的器官,或者强迫、欺骗他人捐献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违背本人生前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或者本人生前未表示同意,违反国家规定,违背其近亲属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三百零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法律 发布日期:1979-07-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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