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编 分则 ·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二百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编 分则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二百三十三条 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法律 发布日期:1979-07-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