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编 分则 ·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二百九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编 分则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法律 发布日期:1979-07-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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