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编 分则 ·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二百八十条之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编 分则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二百八十条之一 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法律 发布日期:1979-07-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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