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编 分则 ·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二百四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编 分则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二百四十三条 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不是有意诬陷,而是错告,或者检举失实的,不适用前两款的规定。
法律 发布日期:1979-07-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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