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编 分则 ·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二百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编 分则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二百四十二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聚众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其他参与者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法律 发布日期:1979-07-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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