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编 总则 · 第四章 刑罚的具体运用 第六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编 总则 第四章 刑罚的具体运用 第六十一条 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法律 发布日期:1979-07-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