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编 总则 · 第三章 刑罚 第四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编 总则 第三章 刑罚 第四十三条 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在执行期间,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 法律 发布日期:1979-07-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