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编 分则 · 第九章 渎职罪

第四百一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编 分则 第九章 渎职罪 第四百一十二条 国家商检部门、商检机构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伪造检验结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款所列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对应当检验的物品不检验,或者延误检验出证、错误出证,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法律 发布日期:1979-07-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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