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编 分则 · 第十章 军人违反职责罪

第四百三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编 分则 第十章 军人违反职责罪 第四百三十一条 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法律 发布日期:1979-07-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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