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编 分则 · 第九章 渎职罪

第四百零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编 分则 第九章 渎职罪 第四百零五条 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办理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工作中,徇私舞弊,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在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等出口退税凭证的工作中,徇私舞弊,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法律 发布日期:1979-07-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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