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编 分则 · 第九章 渎职罪

第四百零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编 分则 第九章 渎职罪 第四百零四条 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法律 发布日期:1979-07-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