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二章 动物疫病的预防

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二章 动物疫病的预防 第二十六条 经营动物、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应当具备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并接受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情况,决定在城市特定区域禁止家畜家禽活体交易。
法律 发布日期:2021-01-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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