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法律 发布:2021-01-22 共 113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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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动物防疫活动的管理,预防、控制、净化、消灭动物疫病,促进养殖业发展,防控人畜共患传染病,保障公共卫生安...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动物防疫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进出境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本法所称动物,是指家畜家禽和人工饲养、捕获的其他动物。 本法所称动物产品,是指动物的肉、生皮、原毛、绒、脏器、脂...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根据动物疫病对养殖业生产和人体健康的危害程度,本法规定的动物疫病分为下列三类: (一)一类疫病,是指口蹄疫、非洲...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动物防疫实行预防为主,预防与控制、净化、消灭相结合的方针。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国家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动物防疫工作。各级人民政府采取措施,支持单位和个人参与动物防疫的宣传教育、疫情报告、志愿服务... 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依照本法和国务院农业农... 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动物防疫工作实行统一领导,采取有效措施稳定基层机构队伍,加强动物防疫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动物防疫... 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动物防疫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动物防疫工作... 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野生动物保护等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人畜共患传染病防治的协作机... 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负责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 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根据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综合设置的原则建立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 动物疫病预... 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三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展动物疫病的科学研究以及国际合作与交流,推广先进适用的科学研究成果,提高动物疫病防治的科学技术... 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十四条 对在动物防疫工作、相关科学研究、动物疫情扑灭中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

第二章 动物疫病的预防

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二章 动物疫病的预防 第十五条 国家建立动物疫病风险评估制度。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国内外动物疫情以及保护养殖业生产和人体健康... 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二章 动物疫病的预防 第十六条 国家对严重危害养殖业生产和人体健康的动物疫病实施强制免疫。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确定强制免疫的动物... 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二章 动物疫病的预防 第十七条 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义务,按照强制免疫计划和技术规范,对动物实施免疫接种,并...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二章 动物疫病的预防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并对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履行强... 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二章 动物疫病的预防 第十九条 国家实行动物疫病监测和疫情预警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动物疫病监测网络,加强动物疫病监测。 ... 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二章 动物疫病的预防 第二十条 陆路边境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动物疫病防控需要,合理设置动物疫病监测站点,健全监测工作机制,防范境外... 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二章 动物疫病的预防 第二十一条 国家支持地方建立无规定动物疫病区,鼓励动物饲养场建设无规定动物疫病生物安全隔离区。对符合国务院农业... 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二章 动物疫病的预防 第二十二条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并组织实施动物疫病净化、消灭规划。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动物疫病净化... 第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二章 动物疫病的预防 第二十三条 种用、乳用动物应当符合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的健康标准。 饲养种用、乳用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 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二章 动物疫病的预防 第二十四条 动物饲养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符合下列动物防疫条件:... 第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二章 动物疫病的预防 第二十五条 国家实行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制度。 开办动物饲养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 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二章 动物疫病的预防 第二十六条 经营动物、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应当具备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并接受农业农村主管部... 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二章 动物疫病的预防 第二十七条 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垫料、包装物、容器等应当符合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的动物防疫要求。 ... 第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二章 动物疫病的预防 第二十八条 采集、保存、运输动物病料或者病原微生物以及从事病原微生物研究、教学、检测、诊断等活动,应当遵守国家... 第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二章 动物疫病的预防 第二十九条 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 (一)封锁疫区内与所发生... 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二章 动物疫病的预防 第三十条 单位和个人饲养犬只,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免疫接种狂犬病疫苗,凭动物诊疗机构出具的免疫证明向所在地养犬登记...

第三章 动物疫情的报告、通报和公布

第三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三章 动物疫情的报告、通报和公布 第三十一条 从事动物疫病监测、检测、检验检疫、研究、诊疗以及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等活动... 第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三章 动物疫情的报告、通报和公布 第三十二条 动物疫情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认定;其中重大动物疫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第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三章 动物疫情的报告、通报和公布 第三十三条 国家实行动物疫情通报制度。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国务院卫生健康等有关部门和... 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三章 动物疫情的报告、通报和公布 第三十四条 发生人畜共患传染病疫情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与本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野生... 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三章 动物疫情的报告、通报和公布 第三十五条 患有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人员不得直接从事动物疫病监测、检测、检验检疫、诊疗以及易感染动物的... 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三章 动物疫情的报告、通报和公布 第三十六条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向社会及时公布全国动物疫情,也可以根据需要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 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三章 动物疫情的报告、通报和公布 第三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瞒报、谎报、迟报、漏报动物疫情,不得授意他人瞒报、谎报、迟报动物疫情...

第四章 动物疫病的控制

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四章 动物疫病的控制 第三十八条 发生一类动物疫病时,应当采取下列控制措施: (一)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立... 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四章 动物疫病的控制 第三十九条 发生二类动物疫病时,应当采取下列控制措施: (一)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划... 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四章 动物疫病的控制 第四十条 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的撤销和疫区封锁的解除,按照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评估后,由原决... 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四章 动物疫病的控制 第四十一条 发生三类动物疫病时,所在地县级、乡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规定组织防治。 第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四章 动物疫病的控制 第四十二条 二、三类动物疫病呈暴发性流行时,按照一类动物疫病处理。 第四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四章 动物疫病的控制 第四十三条 疫区内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有关控制动物疫病的规定... 第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四章 动物疫病的控制 第四十四条 发生动物疫情时,航空、铁路、道路、水路运输企业应当优先组织运送防疫人员和物资。 第四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四章 动物疫病的控制 第四十五条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动物疫病的性质、特点和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制定国家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报... 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四章 动物疫病的控制 第四十六条 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划定动物疫病风险区,禁止或者限制特定动物、动物产品由... 第四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四章 动物疫病的控制 第四十七条 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规定以及应急预案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第五章 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检疫

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五章 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检疫 第四十八条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和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 动物卫生监... 第四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五章 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检疫 第四十九条 屠宰、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以及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产品前,货主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规定向... 第五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五章 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检疫 第五十条 因科研、药用、展示等特殊情形需要非食用性利用的野生动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动物卫生监督机构... 第五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五章 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检疫 第五十一条 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以及用于科研、展示、演出和比赛等非食用性利用的动物,应当附有检疫证明... 第五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五章 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检疫 第五十二条 经航空、铁路、道路、水路运输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托运人托运时应当提供检疫证明;没有检疫证明的,... 第五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五章 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检疫 第五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道路运输的动物进入本行政区域的指定通道,设置引导标志。跨... 第五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五章 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检疫 第五十四条 输入到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的动物、动物产品,货主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无规定动物... 第五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五章 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检疫 第五十五条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的种用、乳用动物到达输入地后,货主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规... 第五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五章 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检疫 第五十六条 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货主应当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处理费...

第六章 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

第五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六章 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 第五十七条 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 第五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六章 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 第五十八条 在江河、湖泊、水库等水域发现的死亡畜禽,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收集、处理并溯... 第五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六章 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 第五十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动物和动物产品集中无害化处理场所建设规划,建立政... 第六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六章 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 第六十条 各级财政对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提供补助。具体补助标准和办法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

第七章 动物诊疗

第六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七章 动物诊疗 第六十一条 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动物诊疗活动相适应并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场所; (二... 第六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七章 动物诊疗 第六十二条 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申请动物诊疗许可证。受理申请的农业农村... 第六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七章 动物诊疗 第六十三条 动物诊疗许可证应当载明诊疗机构名称、诊疗活动范围、从业地点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事项。 动物诊疗许可证... 第六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七章 动物诊疗 第六十四条 动物诊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规定,做好诊疗活动中的卫生安全防护、消毒、隔离和诊疗废弃物处... 第六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七章 动物诊疗 第六十五条 从事动物诊疗活动,应当遵守有关动物诊疗的操作技术规范,使用符合规定的兽药和兽医器械。 兽药和兽医器械的管...

第八章 兽医管理

第六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八章 兽医管理 第六十六条 国家实行官方兽医任命制度。 官方兽医应当具备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的条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 第六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八章 兽医管理 第六十七条 官方兽医依法履行动物、动物产品检疫职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阻碍。 第六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八章 兽医管理 第六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官方兽医培训计划,提供培训条件,定期对官方兽医进行培训和考核。 第六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八章 兽医管理 第六十九条 国家实行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制度。具有兽医相关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人员或者符合条件的乡村兽医,通过执业兽医... 第七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八章 兽医管理 第七十条 执业兽医开具兽医处方应当亲自诊断,并对诊断结论负责。 国家鼓励执业兽医接受继续教育。执业兽医所在机构应当支... 第七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八章 兽医管理 第七十一条 乡村兽医可以在乡村从事动物诊疗活动。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 第七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八章 兽医管理 第七十二条 执业兽医、乡村兽医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要求,参加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动物疫情扑灭等... 第七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八章 兽医管理 第七十三条 兽医行业协会提供兽医信息、技术、培训等服务,维护成员合法权益,按照章程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和奖惩机制,加强行...

第九章 监督管理

第七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九章 监督管理 第七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 第七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九章 监督管理 第七十五条 为控制动物疫病,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派人在所在地依法设立的现有检查站执行监督检查任务;必要时... 第七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九章 监督管理 第七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执行监督检查任务,可以采取下列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阻碍:... 第七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九章 监督管理 第七十七条 执法人员执行动物防疫监督检查任务,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佩带统一标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第七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九章 监督管理 第七十八条 禁止转让、伪造或者变造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 禁止持有、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

第十章 保障措施

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十章 保障措施 第七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动物防疫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 第八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十章 保障措施 第八十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动物防疫领域新技术、新设备、新产品等科学技术研究开发。 第八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十章 保障措施 第八十一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配备与动物、动物产品检疫工作相适应的官方兽医,保障检疫工作条件。 县级... 第八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十章 保障措施 第八十二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执业兽医、乡村兽医和动物诊疗机构开展动物防疫和疫病诊疗活动;鼓励养殖企业、兽药及饲料生产企... 第八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十章 保障措施 第八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本级政府职责,将动物疫病的监测、预防、控制、净化、消灭,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和病死动... 第八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十章 保障措施 第八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储备动物疫情应急处置所需的防疫物资。 第八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十章 保障措施 第八十五条 对在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净化、消灭过程中强制扑杀的动物、销毁的动物产品和相关物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补... 第八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十章 保障措施 第八十六条 对从事动物疫病预防、检疫、监督检查、现场处理疫情以及在工作中接触动物疫病病原体的人员,有关单位按照国家规...

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 第八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 第八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九条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第九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条 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 第九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瞒报、谎报、迟报、漏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谎报、迟报动物疫情,或者... 第九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 第九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对经强制免疫的动物未按照规定建立免疫档案,或者未按照规定加施畜禽标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 第九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垫料、包装物、容器等不符合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的动物防疫... 第九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对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或者被染疫动物、动物产品污染的运载工具、垫料、包装物、... 第九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患有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人员,直接从事动物疫病监测、检测、检验检疫,动物诊疗以及易感染动物的... 第九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 第九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 第九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九条 动物饲养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 第一百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条 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县... 第一百零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零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将禁止或者限制调运的特定动物、动物产品由动物疫病高风险区调入低风险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 第一百零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零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通过道路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动物,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指定通道入省... 第一百零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零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转让、伪造或者变造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 第一百零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零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 第一百零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零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 第一百零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零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执业兽医备案从事经营性动物诊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 第一百零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零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兽医器械,产品质量不符合要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 第一百零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零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从事动物疫病研究、诊疗和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 第一百零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畜共患传染病传播、流行的,依法从重给予处分、处罚。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一百一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一百一十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无规定动物疫病区,是指具有天然屏障或者采取人工措施,在一定期限内没有发生规定... 第一百一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一百一十一条 境外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和无规定动物疫病生物安全隔离区的无疫等效性评估,参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一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一百一十二条 实验动物防疫有特殊要求的,按照实验动物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一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一百一十三条 本法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