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八章 兽医管理 第六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八章 兽医管理 第六十七条 官方兽医依法履行动物、动物产品检疫职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阻碍。 法律 发布日期:2021-01-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