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八章 兽医管理

第六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八章 兽医管理 第六十六条 国家实行官方兽医任命制度。
官方兽医应当具备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的条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程序确认,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任命。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
海关的官方兽医应当具备规定的条件,由海关总署任命。具体办法由海关总署会同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
法律 发布日期:2021-01-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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