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七章 动物诊疗 第六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七章 动物诊疗 第六十四条 动物诊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规定,做好诊疗活动中的卫生安全防护、消毒、隔离和诊疗废弃物处置等工作。 法律 发布日期:2021-01-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