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七章 动物诊疗

第六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七章 动物诊疗 第六十二条 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申请动物诊疗许可证。受理申请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诊疗许可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法律 发布日期:2021-01-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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