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七章 动物诊疗

第六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七章 动物诊疗 第六十三条 动物诊疗许可证应当载明诊疗机构名称、诊疗活动范围、从业地点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事项。
动物诊疗许可证载明事项变更的,应当申请变更或者换发动物诊疗许可证。
法律 发布日期:2021-01-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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