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七章 动物诊疗 第六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七章 动物诊疗 第六十三条 动物诊疗许可证应当载明诊疗机构名称、诊疗活动范围、从业地点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事项。动物诊疗许可证载明事项变更的,应当申请变更或者换发动物诊疗许可证。 法律 发布日期:2021-01-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