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七章 动物诊疗

第六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七章 动物诊疗 第六十一条 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动物诊疗活动相适应并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场所;
(二)有与动物诊疗活动相适应的执业兽医;
(三)有与动物诊疗活动相适应的兽医器械和设备;
(四)有完善的管理制度。
动物诊疗机构包括动物医院、动物诊所以及其他提供动物诊疗服务的机构。
法律 发布日期:2021-01-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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