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六章 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 第五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六章 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 第五十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动物和动物产品集中无害化处理场所建设规划,建立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的无害化处理机制。 法律 发布日期:2021-01-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