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六章 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

第五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六章 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 第五十八条 在江河、湖泊、水库等水域发现的死亡畜禽,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收集、处理并溯源。
在城市公共场所和乡村发现的死亡畜禽,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级人民政府组织收集、处理并溯源。
在野外环境发现的死亡野生动物,由所在地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收集、处理。
法律 发布日期:2021-01-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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