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五章 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检疫 第五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五章 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检疫 第五十六条 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货主应当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处理费用由货主承担。 法律 发布日期:2021-01-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