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五章 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检疫 第五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五章 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检疫 第五十四条 输入到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的动物、动物产品,货主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经检疫合格的,方可进入。 法律 发布日期:2021-01-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