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五章 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检疫 第五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五章 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检疫 第五十五条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的种用、乳用动物到达输入地后,货主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引进的种用、乳用动物进行隔离观察。 法律 发布日期:2021-01-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