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十章 保障措施 第八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十章 保障措施 第八十二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执业兽医、乡村兽医和动物诊疗机构开展动物防疫和疫病诊疗活动;鼓励养殖企业、兽药及饲料生产企业组建动物防疫服务团队,提供防疫服务。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村级防疫员参加动物疫病防治工作的,应当保障村级防疫员合理劳务报酬。 法律 发布日期:2021-01-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