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十章 保障措施

第八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十章 保障措施 第八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本级政府职责,将动物疫病的监测、预防、控制、净化、消灭,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和病死动物的无害化处理,以及监督管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预算。
法律 发布日期:2021-01-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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