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十章 保障措施

第八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十章 保障措施 第八十一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配备与动物、动物产品检疫工作相适应的官方兽医,保障检疫工作条件。
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动物防疫工作需要,向乡、镇或者特定区域派驻兽医机构或者工作人员。
法律 发布日期:2021-01-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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