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十四条 对在动物防疫工作、相关科学研究、动物疫情扑灭中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有关单位应当依法为动物防疫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对因参与动物防疫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助或者抚恤。
法律 发布日期:2021-01-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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