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根据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综合设置的原则建立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
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动物疫病的监测、检测、诊断、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以及其他预防、控制等技术工作;承担动物疫病净化、消灭的技术工作。
法律 发布日期:2021-01-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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