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野生动物保护等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人畜共患传染病防治的协作机制。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海关总署等部门应当建立防止境外动物疫病输入的协作机制。
法律 发布日期:2021-01-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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