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负责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 法律 发布日期:2021-01-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