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三章 动物疫情的报告、通报和公布 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三章 动物疫情的报告、通报和公布 第三十六条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向社会及时公布全国动物疫情,也可以根据需要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公布本行政区域的动物疫情。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动物疫情。 法律 发布日期:2021-01-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