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三章 动物疫情的报告、通报和公布

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三章 动物疫情的报告、通报和公布 第三十四条 发生人畜共患传染病疫情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与本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野生动物保护等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相互通报。
发生人畜共患传染病时,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对疫区易感染的人群进行监测,并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及时公布疫情,采取相应的预防、控制措施。
法律 发布日期:2021-01-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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