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三章 动物疫情的报告、通报和公布 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三章 动物疫情的报告、通报和公布 第三十五条 患有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人员不得直接从事动物疫病监测、检测、检验检疫、诊疗以及易感染动物的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等活动。 法律 发布日期:2021-01-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