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二章 动物疫病的预防

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二章 动物疫病的预防 第十七条 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义务,按照强制免疫计划和技术规范,对动物实施免疫接种,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免疫档案、加施畜禽标识,保证可追溯。
实施强制免疫接种的动物未达到免疫质量要求,实施补充免疫接种后仍不符合免疫质量要求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用于预防接种的疫苗应当符合国家质量标准。
法律 发布日期:2021-01-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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